第145部分  《霸艳风流》(全本未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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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看看狄仁杰断案传奇,听听狄公是怎么评判林大人的案件的?如何?”

狄仁杰:元芳,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元芳:这个案子疑点甚多,林qín_shòu,为什么要叫小女孩带她去厕所?到了厕所门口,为什么要掐着脖子,望里拖?是要杀人?没有动机;要猥亵?从目前官员素质和林qín_shòu的个人素质来判断有这个可能,而且林qín_shòu同小孩父母的谈话内容也可以得到印证!至于门口摄像机硬盘坏了,而没有录到,没有技术人员的证明,很可能是林qín_shòu说出自己的身份,酒店方就很识趣的删除了这部分记录。如果能拿到这块硬盘,交给技术方进行分析复原,就可以得到结果!

狄仁杰:你分析的很好,jc说,“小姑娘产生了被掐的感受”这种说法和被自杀的说法一样简直是荒谬之极无耻之极!元芳,怎样才能让小姑娘的脖子产生被掐的感觉呢?

元芳:必须箍住颈部才行,或者用两个手指头捏的这种也可以叫掐,可是这种作法怎么能表示谢意呢?林qín_shòu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看来的了解的他平日所作所为才行!大人您看……

狄仁杰:如果是表示谢意而被人误解你会怎么样?你会说出“我就是干了”这样的话吗?你会事后提出15000元的补偿吗?

元芳:不会,从视频上看,这个人是一个很跋扈,视百姓如草芥的人,怎么会提出补偿,而且要收小女孩作干女儿呢!只能说明他干了亏心的事,想尽快了解此事!

狄仁杰:对,jc做出这样的结论会不会,是迫于压力呢?因为发布会上jc最后补充说“小朋友一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说明jc清楚自己不能自圆其说!

元芳:还有,jc的发布会并没有提及谈判时的录音问题,现在手机等便携设备都有这个功能,这个录音是在林qín_shòu,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这一点从林qín_shòu的谈话内容就可以做出判断,应该说录音是一个很好的旁证啊?

狄仁杰:对,不错,此案疑点甚多。这样吧,你出去在打探打探!

一个时辰后,元芳急急忙忙赶了回来……

元芳:大人,我们还是回去吧!这里不可久留啊!

狄仁杰:此话怎讲?

元芳:我出去稍作打探,发现……民……怨……沸……腾;乡民道……路……以……目;偶尔喃喃自语:“百姓是个p,法律是个毛”;大人我先送你回去,我在这里打探就好了,万一有了民变……你还是走吧!

狄仁杰:元芳,你我私访到此,迁延已久,不如到新梅园酒店小酌,你看如何?

元芳:大人万万不可,那里是是非之地,如果有什么不测,酒店的摄像机的硬盘就会坏。而jc没有视频就不能断案;而且,如果您去洗手间万一有人给你被掐的感觉,使你不能呼吸怎么办?万一您失踪,那就更麻烦了,jc要48小时后,才能立案啊。万一您给人杀了,我得像贵州的五兄弟一样,骑着摩托千里追凶,能不能追到不说,即使追到,jc又说违法,我怎么办呢?

正文 第496章 林夫人(二)

狄仁杰大骇!

一、警方云:根据当事双方(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狄仁杰: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把手搭在女孩身上,是何目的?如果女童不挣扎,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警方是如何推断林qín_shòu的想法?即便林qín_shòu只是想揩点油,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猥亵儿童”吗?

二、警方云:陈小朋友摆脱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狄仁杰: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猥亵儿童”三、警方云:林身高1。7似9米,体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狄仁杰:警方是否有“猥亵儿童”的力量标准(如果有标准,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猥亵儿童”难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点,就会定罪?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猥亵”四、警方云: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j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y秽行为。林大人当晚的举动不属于y秽行为。

引用法律:猥亵是指jy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y秽性的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猥亵儿童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因为儿童年幼无知,对猥亵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几乎没有。所以对于猥亵儿童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

狄仁杰:警方是如何判断林qín_shòu“不是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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