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兄弟命运 下  隋唐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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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有一副好口齿,却难保有一颗真诚的心。杨坚不是一个在感情面前宽容错误的帝王,他对杨俊擅自派这样一个心口不齐、虚与委蛇的人去当行军司马的行为非常失望,《隋书》记载了文帝的反应——谴责之。

事后杨坚意味深长地对群臣说了这样一句话:

坏我法者,必在子孙乎?譬如猛兽,物不能害,反为毛间虫所损食耳。

杨坚用了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他说:“猛兽不会被外物所伤害,却能被皮毛间的小虫所损伤。”老百姓常说“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小虫能够损食猛兽,是因为它们潜藏在猛兽内部,猛兽爪牙固然锋利,但却很难用这样的爪牙来自伤。现代生活中的我们时不时便锋芒毕露,却常常忘记“忧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污辱难湔洒,败事不可追”的道理,祸患往往自小事而起,而最可悲的是,我们又常常在碰得头破血流之后才生发出“被生活磨平了棱角”之类的感叹。既然如此,何不杜微慎防,早早收起那些刺呢?没有人愿意遇到诸如此类祸起萧墙的事,杨坚也不例外。这句话是他的心里话,说得情真意切,也欲哭无泪。

《隋书》记载了文帝对杨秀的惩罚——于是遂分秀所统。

分权令一下,杨秀坐不住了,他毕竟是习武之人,行事粗卤不计后果,或许是出于发泄的目的,杨秀后来的生活渐趋奢侈,无视法度,出行的车马,所穿的衣物,皆按照天子的标准来设计。这些僭越的行为虽没有引起杨坚的重视,但杨秀偏偏又与另一位重量级人物产生了过节——杨广,起因是杨秀对杨广取代杨勇成为太子一事颇有微词,《资治通鉴》记载:“及太子勇以谗废,晋王广为太子,秀意甚不平。太子恐秀终为后患,阴令杨素求其罪而谮之”,由此引出了一起笔者名之为“华山偶人”的事件。

又是极其平常的一天,风轻云淡,空气中带着些许的寒意。天刚亮,一队人荷锄扛锨,来到华山脚下。不多时,“叮叮当当”的凿山声便伴着寒气回荡在三秦大地上。

忙活到中午,太阳升到正头上,渐渐炙烤着山上山下的一切,工人们头上冒着白气,蒸腾上高空,叮当声渐渐变得平缓,似从汪洋大海飘到了涓涓溪流。突然,有人从石底下翻出一个东西,转身拿给了站在身后的一个领头模样的人。这个领头模样的人接在手里,定睛看了看,发现是个偶人。与其他普通的偶人不同的是,这个偶人的双手被绳索缚住,心口也被铁钉穿过,可怖的神情看上去令人不寒而栗。

这个领头模样的人正在诧异,旁边有人提醒他说:“大人,这偶人上有字,请大人看仔细。”

领头一看,果如其言。偶人上的字在《隋书》当中语焉不详,只说“书上及汉王姓字”,也就是隋文帝杨坚和汉王杨谅的名字,但在《资治通鉴》中写得比较详细,按照《资治通鉴》的说法,偶人上除了有杨坚杨谅的姓名外,还多出了一句话:

请西岳慈父圣母收杨坚、杨谅神魂,如此形状,勿令散荡。

意思是“请西岳神通广大的山神收去杨坚、杨谅的魂魄,保持他们原有的形态,不要让他们四处游荡。”领头读罢大吃一惊,这样写着圣上和汉王名字的偶人,又以绳缚手、钉穿心,分明是为诅咒而设。早在汉武帝征和年间,便在宫廷间出现过一起巫蛊之祸,被牵连者不计其数,死者数万,不仅影响了宫廷的安宁,也对西汉经济的成长以及经学的研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巫蛊之事历来便被统治者所忌惮,许多法律对此都有明令禁止的条文。说到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自己对古代法律研究的看法做一点说明。

古时的法律与现在不同,虽然我们承认很多以前的法律影响深远,对现在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一点在西方社会体现的尤其明显,但是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统治阶级的特殊性,法律大多是为维护封建官僚贵族的利益而制定的,如果单纯像研究训诂音韵文字那样对法律条文做逐条解读,并不是没有意义,而是无需这样繁琐,因为我们很难从古时的法律条文中发现一些与现代文明法律直接相关的启示,其量刑标准也早已与当下大相径庭。现代法律讲究尊重和保障人权,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究实事求是,但是在封建社会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一以贯之的是社会等级的差别和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因此,笔者认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应当把重心放到不同朝代不同法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上来,从中发现某种联系,这样才能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层面认识到法律发展的历程,在古今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分开研究应当更为合理。隋朝是有法律的,前文提到过,叫做《开皇律》。《隋书·刑法志》对这部法律的制定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原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濬,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判,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这一段记载提供给我们两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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