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六节:语不惊人死不休  儒武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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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讨论“治大国如烹小鲜”这个概念,可以说秦枫的第一部分已经说透了。

但秦枫的亚圣试,明着是考“治大国如烹小鲜”,实则考的是他对治国理政的理解,甚至可以说,考的是他的成道之基——经世致用。

如果不能理解天道亚圣试的真意,那就绝对不可能做出可以引发天地异象的神作。

对于秦枫现在来讲,勉强过关,就等于没有过关。

必须要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执着,才可以写出震惊天下的佳作。

青烟袅袅,已燃尽一半,秦枫却是提笔飞快,开始写第二段落起来。

法虽严尤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道德终究难以替代法律,儒家的治国最后极有可能会变成君主独裁的人治,或是群儒昏昏,和稀泥做烂好人的从众政治。这样一来,即便制定了严苛的法律,在执行上,也会遭到重重阻挠和干扰。

但如果完全抛弃儒家的德治,法条又会变得机械而冷血,难免成为暴君政治。

最关键的是,秦枫根据前世和今生,三世轮回,两个文明的经历,提炼出了一个属于自己的观点。

所有的法条,最终保护的都是法律制定者所在阶级的利益。

因为有了法律的存在,制定法律者可以堂而皇之地剥夺下层阶级的应得利益,各种权力,甚至是生命。如果各方势力还有所兼顾还好,如果掠下甚重,就会成为剥削下层的恶法。

而“恶法非法”就成为了诸子中反对法治主要论点,站在统治阶层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不如没有法律!

这样看来,儒家与法家的对立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儒家的核心观点在于“仁爱”,而“仁爱”要想真正实行,则需要实行“推恩”,也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别人却无动于衷,甚至恩将仇报之事,数不胜数。

这彻底破坏了儒家的规矩。

这就造成了儒家在现实中的薄弱和软肋,也成为了法家用以抨击儒家的工具。

秦枫写到这里,微微停笔,轻叹了一声说道:“所以应该要融入道家的思想,这样的治国之策才能够圆融……”

秦枫提笔继续写道。

所以就应该法德并举,对必须做的事情,或不许做的事情,如孝顺老人,爱护小孩,杀人抵命等等应用“法”加以制约。

同时,应吸收道家无为而治,尊尚天道的特点,杜绝法家“制天命而用之”,什么都想管,什么都想控制的坏‘毛’病,遵循天道规律,顺天意,知天命而用之。

应立法者,必立法,但法不可过细,否则便是违逆天道,过犹不及,必当遭受反噬天谴。

对于法所不能控制的范围,再以“德”加以规劝,以教化提升百姓,尤其是执法者的道德水准。

因为有法可依,执法者可以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变得很小,也就可以进一步减少人治中“徇‘私’枉法”和“收受贿赂”的问题。

写到这里,秦枫的第二部分,几乎是将治国中的“德”与“法”,“有为”与“不为”又说得透彻无比。

他看了一眼眼前明灭不定,快要熄灭的天道试青烟,忽地淡淡一笑。

原本已经准备悬笔结尾的手,骤然再下。

他还要写!

秦枫的第三部分,居然直指了立法者的阶级问题。

秦枫后世是生活在现代的中华,自是不可能在文章里直接鼓吹“天下大同”和“人民当家作主”,他选择的是自己在道家小世界所做的《平天策》的观点。

“道家认为人人生而自由,虽天赋不同,‘性’善‘性’恶,但众生平等,在天道面前,尽是刍狗……也就是说,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儒家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存在于社会之中,但往往强调个体要屈从于集体,也就是集体主义的集权。但这样会抹杀掉个体存在的价值,而且会因为人‘性’的恶被隐藏在伪善之下,导致集权**……”

“儒家集权统治的基础,建立在君主是明君、任君,即内圣外王的基础上,好的君王也的确是‘民贵君轻’,为社稷和人民服务的……”

“只是儒家本身对于培养圣王,并无什么好的办法,完全望天收,导致儒家治下的社会,遇到明君则一片祥和繁荣,遇到暴君必然民不聊生,但又碍于儒家的礼法纲常,不能造反,只能忍受……”

“真正的情况之下,应是人民因为圣王的德行而向他归附,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同时渡让一部分权力给圣王及他的朝廷使用……”

“用以维持社会的秩序,让个人得以更好的发展……”

“但人民是将权力渡让给圣王,但不是完全向圣王无条件臣服,一旦圣王无道,起来反抗的权利也应该被法律所保障,就不会再受到儒家纲常的约束限制了。”

“王朝的执政者,受制于人民与圣王之间的法律,受到人民随时可以起来进行正义反抗的威胁,才能真正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道德与言行……”

“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如道家所说的‘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这样才是真正的无为而治!”

“理想的和谐治世,德、法、道,缺一不可!”

秦枫写到这里,直接引用了孔圣与其弟子的一段对话,写道:“弟子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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